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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11條

中科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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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