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21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1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