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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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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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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