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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5條

董事會、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董事、監事有前條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監事會命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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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