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 第28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