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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2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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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