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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國原院,所生之收益,列為國原院之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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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