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第2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年度營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