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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規範相關人員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維護研究院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0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定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董事及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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