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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11條

審查會應依下列規定遴選國原院董事及監事: 一、審查會開會時,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 二、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表決方式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四、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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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