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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防部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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