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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4條

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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