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36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6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