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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 第28條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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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
「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第26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
第27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
第29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
第30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 第27條
看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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