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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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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