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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9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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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第5條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第8條本局為執行營區安全工作及情報、特勤任務等所需基層事務人力,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並會同相關部會…第1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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