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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七 章 附則
依本細則發給之許可證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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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8條本細則所定事項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0條本細則自國家安全法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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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