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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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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