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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聘任之,負 責處理有關會議及本會業務,下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 核定後聘任之。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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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