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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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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0條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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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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