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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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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1條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第4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第4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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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