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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34條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字版,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應徹底銷燬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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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