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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36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 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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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