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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38條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得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 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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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