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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56條

製造及保管機密器材之處所,或其他須予禁止進入或接近之處所,得劃為 禁區。 經劃為禁區之處所,應按其機密程度予以適當限制,並將禁止事項 (如攝 影、測繪、記述、狩獵等) 樹牌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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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