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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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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62條
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 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 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 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 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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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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