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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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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