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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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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