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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規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相關人員應遵循的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5-31・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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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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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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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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