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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 二、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 三、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災害防救工作。 四、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協助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其應用。 六、其他與災害防救科技相關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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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