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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第6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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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第3條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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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