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1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