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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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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