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4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