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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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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