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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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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