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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3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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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