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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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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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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