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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之研擬、審核及審議。 二、本會重要文稿之審核。 三、計畫、報告及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出席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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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