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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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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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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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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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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