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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二、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三、園區土地之取得。 四、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 五、廠房、住宅及其他相關建築之租售。 六、交通規劃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土地規劃、土地行政及建築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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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