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第6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監事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或監事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會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