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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第4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由機關自行決定交付之檔案格式,並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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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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