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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第6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6條
相關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與管理局、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園區公會)及相關單位(含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上開單位。緊急停止供水事件發生時,供水單位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 停水時間持續達十二小時以上者,供水單位應事先邀集管理局及相關單位協商之。 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停水通知、協商等事項依供水契約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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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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