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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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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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