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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相關費用。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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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