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9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六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