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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生命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生命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生命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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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