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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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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第3條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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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