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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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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